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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81民初672号

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世希、卢丽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世希;卢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672号

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涵碧楼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92871301。

法定代表人:乐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明,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世希,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卢丽芬,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榜、廖春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4元,减半收取计5702元,由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明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