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1498号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被告:王印海,男。 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已缴费,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