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81行审125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48842。
法定代表人:高力嘉,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杰,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潘新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原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2018](园)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提交申请材料不足暂被退回,本院已书面通知限期补充。2019年1月3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补齐材料后再行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潘新强作出龙国土资行罚[2018](园)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3.92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潘新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元月在龙海市东园镇新林村招银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地小区动工填土建住宅,并于2017年6月建成。总占地面积153.92平方米。四至:东至潘用新厝、西至潘建设空地、南至潘亚江厝、北至林亚碰厝,,地类水田15392平方米,不符合龙海市东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潘新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8年8月20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潘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潘新强又未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27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潘新强作出龙国土资行催[2018](园)03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应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潘新强至今仍未履行,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对龙国土资行罚[2018](园)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2018](园)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潘新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6]23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可以根据与政府协商的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的本次申请事项; 二、具体执行交龙海市东园镇人民政府实施。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柯经辉
审判员 许祥华
审判员 蔡日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铂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