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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56号之六

屈丙林、赵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丙林;赵书敏;屈晓阳;屈晓丹;登封市应舟商贸有限公司;任应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屈丙林,男,194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赵书敏,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屈晓阳,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屈晓丹,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登封市应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322867-X。

法定代表人:任应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应舟,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执行赵春芳与登封市应舟商贸有限公司、任应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登封市应舟商贸有限公司、任应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登封市应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安牌豫A×××**号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万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