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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51号

骆世碧与谭孟文谭孟芬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骆世碧;谭孟文;谭茂珍;谭孟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51号

原告:骆世碧,女,汉族,193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孟文,男,汉族,1966年0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茂珍,女,汉族,1957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孟芬,女,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骆世碧诉被告谭孟文、谭孟珍、谭孟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骆世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仲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