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51号
原告:骆世碧,女,汉族,1933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孟文,男,汉族,1966年0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茂珍,女,汉族,1957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孟芬,女,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骆世碧诉被告谭孟文、谭孟珍、谭孟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骆世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仲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