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17号
原告:严冬楚,男,生于1985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李宗福,男,53岁,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严冬楚与被告李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严冬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冬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严冬楚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向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