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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117号

严冬楚与李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冬楚;李宗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17号

原告:严冬楚,男,生于1985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李宗福,男,53岁,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严冬楚与被告李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严冬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冬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严冬楚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向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