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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8225号

黄慧贞与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慧贞;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8225号

原告:黄慧贞,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79951W。

法定代表人:黄小瑜,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慧贞与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黄慧贞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慧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原告黄慧贞已预交),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黄慧贞负担;余款46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