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8225号
原告:黄慧贞,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79951W。
法定代表人:黄小瑜,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慧贞与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黄慧贞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慧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原告黄慧贞已预交),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黄慧贞负担;余款46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