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立华。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正在协商具体的还款方案,申请人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321民督31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湘平
审 判 员 谭琪弋
审 判 员 赵文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海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