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598号
原告:济宁三益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王鲁镇陈年村(工业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6859416974。
法定代表人:张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菏泽高新景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巨野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金山路南段路西铁路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744477537。
法定代表人:吴光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宁三益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济宁三益油脂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万事兴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三益油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0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济宁三益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盛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