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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8执1404号之一

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闵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闵现华;贾翠平;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闵忠开;史静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28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晋县耿庄桥镇耿庄桥村。

法定代表人:郭瑞敏,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闵现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贾翠平,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经营者:闵现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闵忠开,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史静彩,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闵现华、贾翠平、闵忠开、史静彩、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闵现华、贾翠平、闵忠开、史静彩、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闵现华、贾翠平给付其借款本金465500元利息(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2014年6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的数控机床15台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闵忠开、史静彩对上述债务中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闵现华、贾翠平、闵忠开、史静彩、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闵现华、贾翠平、闵忠开、史静彩、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拘留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等人的下落,暂未实施拘留)。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闵现华、贾翠平、闵忠开、史静彩银行账户。2019年1月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晋县顺兴农机配件厂的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在其他案件中涉案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该查封在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理。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村委会调查,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宁晋县派福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