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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41号

唐有丽、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有丽;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41号申请人执行人唐有丽,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洁云路**。法定代表人吝保风,总经理。关于唐有丽申请执行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805号判决书生效后,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唐有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网络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唐有丽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72085.6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第6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