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283执3203号之一

李芳松、许月英等与张澎、吕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张澎;吕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3执3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芳松,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许月英,女,195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梅素珍,女,192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三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澎,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吕游,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澎、吕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苏12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111261.3元”二、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张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142168.8元,驳回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张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172168.8元,吕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澎已给付30000元)四、驳回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负担446元,张澎、吕游连带负担1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负担1115元,吕游负担111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均已垫付,张澎、吕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各自应负担的部分给付李芳松、许月英、梅素珍)。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澎给付赔偿款142168.8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吕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反映,被执行人张澎尚在服刑期间,不清楚两被执行人具体的下落和财产情况,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18年9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3.2018年9月28日、11月26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0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4.2019年2月23日,本院至被××人××居住地××小区××楼××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至张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据其邻居反映只有张澎父母住在家中,张澎尚在服刑期间。5.2018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游、张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澎、吕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6.2018年10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吕游发出立案受理申请再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此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先履行30000元(吕游已履行),待到2019年7月30日后如果再审审理还无结果,将继续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3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关于被执行人吕游,因被执行人吕游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游协商,吕游先行支付30000元,余款在一定期限内等待再审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执行,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执行人张澎,经本院网络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且被执行人张彭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已穷尽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