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5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行长。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建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伦,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书青,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王建学,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凤华,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建学之妻。
被执行人:韩潇,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陈翠芳,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韩潇之妻。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翠芳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在审理中于2018年5月22日以(2018)鲁1502执保2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保全了其名下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翠芳的银行存款297345.91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