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1336号
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50487183J。
法定代表人:安晓东,经理。
被告:司华东,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被告司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润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