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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民初512号

马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董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董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512号 原告马正,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跃进,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杰,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诉被告董跃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90元,本院退付其345元。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默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