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孝义市。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8)晋118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任某不服,以原判决定性错误,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海
审判员 冯秀梅
审判员 米守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春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