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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2民初207号

原告李四小和被告白翻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四小;白翻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22民初207号

原告:李四小,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9日,陕西省延川县人。

被告:白翻身(又名白繁升),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4日,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小与被告白繁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四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四小承担。

审判员  杨东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