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22民初207号
原告:李四小,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9日,陕西省延川县人。
被告:白翻身(又名白繁升),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4日,陕西省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小与被告白繁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四小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四小承担。
审判员 杨东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