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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执2484号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那英红、刘丰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英红;刘丰林;张连忠;张开建;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484号

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沛县,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机构代码:06948006-5。

被执行人:那英红,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刘丰林,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张连忠,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张开建,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饶伟,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沛县。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那英红、刘丰林、张连忠、张开建、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32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那英红、刘丰林、张连忠、张开建、饶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那英红、刘丰林、张连忠、张开建、饶伟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0322执2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王为景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