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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民初143号

尹辉与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辉;杨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1102民初143号

原告:尹辉,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杨学斌,男,汉族,1987年8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尹辉与被告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辉、被告杨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杨学斌向尹辉偿还借款185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杨学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尹辉与杨学斌系朋友关系,因杨学斌资金周转在尹辉处借款18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杨学斌支付了1900元,剩余借款经尹辉催要未果,遂形成诉讼。杨学斌辩称,2017年年底,杨学斌在参与赌博时,从在场的尹辉处借款15000元,2018年1月又在尹辉处借款3500元用于偿还杨学斌在他人处的欠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年底,杨学斌因参与赌博所需,向尹辉提出借款15000元,尹辉向杨学斌提供了现金15000元,后杨学斌因偿还在他人处的欠款,又在尹辉处借款3500元,2017年12月13日,杨学斌就以上18500元借款向尹辉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1月13日付清,因杨学斌未能按期偿还,重新向尹辉出具借条一份(落款日期仍书写为2017年12月13日)。后杨学斌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尹辉清偿1900元,其余未清偿。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2份以及本院分别对杨学斌、尹辉进行调查时的笔录2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本院对尹辉的调查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尹辉在明知杨学斌将15000元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却仍向杨学斌提供了借款,故该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本院对尹辉要求杨学斌清偿该笔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关于3500元借款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故杨学斌应履行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1900元,杨学斌还应向尹辉清偿借款16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杨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尹辉清偿借款1600元。

二、驳回尹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元,杨学斌负担19元,尹辉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海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