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催97号 申请人昆明市十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嘉丽泽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微,系该公司厂长。 申请人昆明市十友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12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昆明市十友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8月15日,到期日2019年2月15日,付款银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运营中心,票号3160005121595367,面额人民币18,632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昆明市十友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玲
审判员 卞大庆
审判员 唐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