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71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0804840082176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蓝湾小区**1-103、1-105。
法定代表人:刘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余宇,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芳,女,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与被告李清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娅婕
书记员 石银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