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刑更235号 罪犯宋进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罪犯宋进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进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000元(未执行)。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111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进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宋进江符合减刑条件,请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进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宋进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进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进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治康
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洋
书记员罗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