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0102执1009号之一

荣令云与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徐粉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令云;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徐粉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1009号之一申请人荣令云,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祁连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粉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粉存,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申请人荣令云申请执行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1838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59元,共计1859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荣令云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博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徐粉存与申请人约定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其支付3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向其支付50000元,余款1059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故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