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398-43401号、43403—434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文等10人(具体身份信息见附表)。 被执行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商报东路莲兴苑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27374。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申请执行人李国文等人与被执行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十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750—759号等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71884.3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粤B×××××小型汽车一辆,已采取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755918712110802账户1012.2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前述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各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路来祥 执行员 姚璇娟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雄 附表: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身份号码执行依据文号立案标的 1(2018)粤0304执43398号李国文441422197606030031深福劳人仲案[2018]750号37281.45 2(2018)粤0304执43399号李龙辉450311197810252033深福劳人仲案[2018]751号19762.5 3(2018)粤0304执43400号乐新添441622198105186471深福劳人仲案[2018]752号35122.48 4(2018)粤0304执43401号陈盛余430381198411236511深福劳人仲案[2018]753号28563.48 5(2018)粤0304执43403号钟杏萍441425197807121705深福劳人仲案[2018]754号32001.76 6(2018)粤0304执43404号刁雄娟441622198110175726深福劳人仲案[2018]755号22746.52 7(2018)粤0304执43405号康进权432524198509217736深福劳人仲案[2018]756号20300 8(2018)粤0304执43406号朱凯362429199010061915深福劳人仲案[2018]757号14328.36 9(2018)粤0304执43407号黄健中44122119771104397X深福劳人仲案[2018]758号38691.61 10(2018)粤0304执43408号陈琪达441422198503190934深福劳人仲案[2018]759号23086.16 合计27188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