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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748号

何建辉与肖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辉;肖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748号

原告:何建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肖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何建辉诉被告肖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辉撤回对肖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建辉负担。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铃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