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748号
原告:何建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肖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案在审理原告何建辉诉被告肖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建辉撤回对肖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建辉负担。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铃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