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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民初376号

原告王少芳与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少芳;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376号

原告:王少芳,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原告王少芳与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少芳负担。

审 判 员  覃锐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