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376号
原告:王少芳,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原告王少芳与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少芳负担。
审 判 员 覃锐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