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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838号

唐某某与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838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4日本院向原告唐某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文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