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838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4日本院向原告唐某某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文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