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03民初6102号
原告:李亚民,男。
被告:赵国庆,男。
原告李亚民与被告赵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李亚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力 搜索“”
李亚民与赵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03民初6102号
原告:李亚民,男。
被告:赵国庆,男。
原告李亚民与被告赵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李亚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