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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3民初6102号

李亚民与赵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亚民;赵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03民初6102号

原告:李亚民,男。

被告:赵国庆,男。

原告李亚民与被告赵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李亚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