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719号
原告:戎玉意,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维刚,系原告丈夫。
被告:傅咪芬,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傅惠丽,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戎玉意被告傅咪芬、傅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玉意于2019年3月5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戎玉意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王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