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906号
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3109565Q),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安家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邵财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盛春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春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昌县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英霞 ?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