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7民初178号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
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封建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就借款归还问题达成协议并自愿履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封建华承担。
审判员 罗周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