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2民初65号
原告:孟小兵,男,仡佬族,1981年8月10日生,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桐梓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九州豪苑**工程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简小飞,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小兵诉被告桐梓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小兵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并兑现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兵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孟小兵承担。
审判员 杨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