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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652号

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652号

原告: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中段合和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宏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剑,住郑州市。

原告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共计1424元及违约金427.2元(按1424元的3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通过郑州市上街区亚星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时缴纳物业费,逾期缴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自应缴纳当期费用之日起,按每逾期一日加收二元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一拖再拖,拒绝支付物业费,至今分文未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应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剑的住所、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且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是原告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剑签订的,本院不能确定被告李剑的身份信息,故应驳回原告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州市久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