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258号
原告:郭瑞东,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鹏飞,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渑池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郭瑞东诉被告郑鹏飞、渑池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郭瑞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瑞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瑞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瑞东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