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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2民初359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2民初359号

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法定代表人:田崇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立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