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22民初206号
原告:罗银全,男,生于1980年9月,回族,农民,宁夏同心县人,住同心县,现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祥,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宝贵,男,生于1983年3月,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罗银全诉杨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银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杨宝贵负担。
审判员 马晓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