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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行审20号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扶利华、康晓兰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扶利华;康晓兰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322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财卫路。 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该局案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星临,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扶利华,男。 被执行人康晓兰,女。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扶利华、康晓兰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1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红志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伍萍、吴燕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扶利华、康晓兰于2016年6月3日在桑梓镇卫生院违法生育了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1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5892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16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新卫计催字[2019]第15002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9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1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限被执行人扶利华、康晓兰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5892元。 案件申请费288元,由被执行人扶利华、康晓兰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红志

审 判 员  伍 萍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仁东 代理

书记员  吴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