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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执330号

吴少蕾、谭建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少蕾;谭建奇;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9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吴少蕾,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谭建奇,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才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生产厂3-1-201,组织机构代码(672246257)。

法定代表人:高安红。申请执行人吴少蕾、谭建奇与被执行人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高培龙

代理

审判员  杜霄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