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86号
原告:钟传荣,男,1948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钟传华,男,1954年5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赖三凤,女,1962年10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钟敏慧,男,1985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钟传喜,男,1965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钟传荣、钟传华、赖三凤、钟敏慧与被告钟传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钟传荣、钟传华、赖三凤、钟敏慧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传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传荣、钟传华、赖三凤、钟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传荣、钟传华、赖三凤、钟敏慧撤回对被告钟传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传荣、钟传华、赖三凤、钟敏慧承担。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磊婷
书记员 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