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674号 罪犯张光激,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张光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巴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激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90000元,追缴赃款19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至2017年6月15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2024年12月21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光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