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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行初86号

徐文华、顾宗安等与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监察(监察)
当事人
徐文华;顾宗安;张春岭;徐玉峰;徐玉才;顾宗启;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鲁1311行初86号 原告徐文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顾宗安,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张春岭,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徐玉峰,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徐玉才,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顾宗启,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述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胡晓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陵县文峰路与桃李路交汇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霍海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传宝,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重,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岭、徐玉峰、徐文华、徐玉才、顾宗安、顾宗启认为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卞庄街道办)不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华、顾宗安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晓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传宝、张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过调查取证得知自己的承包地共计5.665亩作为“兰陵县201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南徐庄村村委会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了征地工作。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南徐庄村村委会申请依法书面公开:1、南徐庄村村委会在鲁政土字[2017]3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201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征收中涉及南徐庄村的有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款等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信息;2、南徐庄村村委会在配合上述330号批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做工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南徐庄村主任顾召成于2018年4月5日签收申请书,但经过几次电话催告,其始终不愿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原告于2018年5月5日依法向被告递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责令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开上述村务信息,但至今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也没有收到任何村务公开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开上述村务信息。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南徐庄村民。2.鲁国土资公开复[2017]48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3.鲁政土字[2017]3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4.兰陵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5日行政复议答复书、山东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7]7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2、3、4证明原告的承包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事实。5.放弃听证证明,系原告在申请山东省省政府行政复议过程中获取,证明南徐庄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就放弃了听证权利,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听证权。6.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南徐庄村委会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及快递单邮件妥投截图,证明原告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收到该申请书。7.向被告寄送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及快递单邮件妥投截图,证明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监督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已于2018年5月14日责令其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村委也已收到被告的通知并表示认真落实、及时公开,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职责,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并说明南徐庄于2013年调整时改称福城社区。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现在的卞庄街道办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出的要求其公开村务的通知。2.2018年5月20日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卞庄街道作出的答复,证明其已收到通知并称将认真落实、及时公开。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案的争议是不履行行政职责,与征地无关。证据6是原告向村委会邮寄的申请书,被告不知情,不予质证。对证据7无异议,被告已经收到并根据申请作出了责令村委公开村务的通知。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已向南徐庄居委会送达证据1的通知,根据原告的了解,证据2福城社区居委会答复上的签名系伪造,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监督的法定职责,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村务公开信息,因此被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职责。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异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六原告系兰陵县卞庄镇南徐庄村(现已改名为福城社区)村民。2018年4月4日,六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顾召成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开:1、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鲁政土字[2017]3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2016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征收中涉及南徐庄村的有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款等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务信息;2、南徐庄村村委会在配合上述330号批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做工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南徐庄村主任顾召成于4月5日签收申请书。 2018年5月5日,六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卞庄街道办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南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开上述村务信息。2018年5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签收。2018年5月14日,被告作出《通知》并送达给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原南徐庄村民委员会),认为张春岭等人责令村务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福城社区居委会应予公开,请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18年5月20日,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答复卞庄街道办,称已收到上述通知,村委将认真组织落实,及时公开相关村务。该答复有“顾召成”“徐凯”签名字样。另查明,至本案庭审时,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就原告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向原告公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并于12月19日送达给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顾召成予以签收,该通知书再次责令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原告申请的相关村务信息,并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卞庄街道办。被告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原告,请其及时与村委会沟通。后被告又提交了照片及福城社区居委会说明,称已在社区公告栏上张贴了征地补偿明细表,原告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信息不存在。经询问原告,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保障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卞庄街道办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职责。 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在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前,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南徐庄村委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南徐庄村委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职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原告所在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在本案审理期间,虽然被告再次按照规定责令该村委会公开原告申请的村务信息,但村委会公开信息不全,且原告不认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被告关于其已依法履行完毕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责令南徐庄村民委员会(即福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原告张春岭、徐玉峰、徐文华、徐玉才、顾宗安、顾宗启2018年4月3日《村务公开申请书》书面告知相应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 洁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