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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82执1158号之一

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安徽楚泰家俬有限公司、赵天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安徽楚泰家俬有限公司;赵天军;石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82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文昌路**。机构代码:91341282066511671H(1-1)。

法定代表人:赵昕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风险主管,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若林,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信贷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楚泰家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界首市东顺河街东段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82217341C。

法定代表人:赵天军。

被执行人:赵天军,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石晓莉,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界首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楚泰家俬有限公司、赵天军、石晓莉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2018)皖1282执115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天军坐落于界首市富强路佳和新天地1-2-103号住房面积207.4平方米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天军坐落于界首市富强路佳和新天地1-2-103号住房面积207.4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纳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