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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4民终30号

李泰山与王富锁、霍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泰山;王富锁;霍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秦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4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泰山,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沁源县,系×××号轿车驾驶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锁,男,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现住沁源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瑞,年龄不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峰,任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生伟,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沁源县。上诉人李泰山因与被上诉人王富锁、被上诉人霍瑞、被上诉人秦生伟、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9)晋043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泰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泰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上诉人李泰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军

审判员 郭庆菊

审判员 李国君 

二0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