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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恢744号之二

芜湖市锐驰安全护栏加工厂、朱顺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市锐驰安全护栏加工厂;朱顺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744号之二

申请人:芜湖市锐驰安全护栏加工厂,住本市。

被执行人:朱顺安,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住本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人芜湖市锐驰安全护栏加工厂与朱顺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顺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