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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终174号

徐哲生、谢秀英与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哲生;谢秀英;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哲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秀英,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系徐哲生之妻。二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军,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白云区,由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镇太平村村委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蓝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

法定代表人:唐辉,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铎尹,系该行太平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哲生、谢秀英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7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哲生、谢秀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龙

审判员  彭样平

审判员  周艳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