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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04、105号之一

深圳市长征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超;深圳市长征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104、105号之一 (104号)

申请执行人:何灿,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东风大道3000号,身份证号码:。 (105号)

申请执行人:吴超,男,满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上白石三坊83号501,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征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前海卓越时代广场C座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41518X。

法定代表人:熊绪义。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灿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征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12314、1231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