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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82民初561号

刘远凯与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远凯;张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82民初561号

原告:刘远凯,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张月,男,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刘远凯与被告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远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收购无花果的小贩,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27日,被告以收果钱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始终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月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7日,被告以收果钱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000元。上述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实借款事实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经审查,该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采信,原、被告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张月出借款项1000元,后被告张月未予偿还,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月偿还借款1000元。被告张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远凯借款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强

人民陪审员  董立兰

人民陪审员  高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冷冬梅

书记员王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