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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民初85号

牟光齐与陈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牟光齐;陈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8民初85号

原告:牟光齐,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填宝,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子龙,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牟光齐与被告陈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光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子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光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积蓄26万元现金借给被告,2016年2月28日陈子龙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两年内还清,月利息一分,每年按10个月计算利息。此后被告先后支付利息3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被告陈子龙未提供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牟光齐与被告陈子龙的姑父马某系同村村民并且是多年的好友。经马某介绍,被告陈子龙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8日以前,被告陈子龙分二次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利息每年1万元利息1000元。该22万元原告多次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2016年2月8日,双方将原来的借款22万元及利息4万元汇总结算,被告陈子龙出具欠原告牟光齐26万元的借条,马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陈子龙的还款情况如下:2017年3月10日还款6000元;2017年4月4日还款2500元;2017年5月7日还款1500元;2017年6月20日还款10000元;2017年10月7日还款5000元;2017年11月5日还款5000元;2018年10月还款1000元;合计还款31000元。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借条复印件还款记录、录音资料、证人马某的出庭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陈子龙应及时偿还借款。借款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年利率10%,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还款,应优先偿还利息。经计算,被告的还款31000元可以偿还一年零70天的利息,原告的利息请求应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被告陈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牟光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原告牟光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8元,由被告陈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洪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红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