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4民初421号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H65W1L。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逸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华荣路**亿康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919368。
法定代表人:张楚东。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法信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逸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顺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法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顺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法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顺逸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深圳顺逸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丘法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深圳顺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2日,陶玉梅(笔名:若蝶)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商丘法信公司,商丘法信公司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陶玉梅(笔名:若蝶)创作并于2017年12月4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若蝶翩翩(tym2508)上标题为《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总字数为2193字的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2018年9月5日,商丘法信公司发现深圳顺逸公司运营的顺逸东方酒店集团(SYDF28185888)在未经商丘法信公司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转载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深圳顺逸公司违法转载上述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商丘法信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商丘法信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深圳顺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深圳顺逸公司未举证亦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商丘法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商丘法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是作者陶玉梅(笔名:若蝶)创作,并于2017年12月4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若蝶翩翩(tym2508)上,总字数为2193字。2017年12月22日,陶玉梅(笔名:若蝶)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商丘法信公司,商丘法信公司依法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8年1月18日,陶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孟娜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叶某监督下和孟娜在场的情况下,孟娜现场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官网,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微信公众号“若蝶翩翩”(tym2508),在该微信公众号中可以搜索到涉案作品《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发布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85号《公证书》,并附34页截屏复印件。顺逸东方酒店集团(SYDF28185888)系深圳顺逸公司运营。2017年12月6日,深圳顺逸公司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题为《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一文,经比对,该文文字部分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陶玉梅系刊登涉案作品《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的微信公众号“若蝶翩翩”的运营者,陶玉梅在《版权声明书》中载明的笔名与涉案作品署名及刊登的公众号名称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陶玉梅系涉案作品《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的作者。商丘法信公司受让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深圳顺逸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内登载了涉案作品内容,侵犯了商丘法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商丘法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深圳顺逸公司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深圳顺逸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数额,因此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文字字数、转载点击量、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同时考虑到商丘法信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一定的维权费用,但维权费用是系列维权案件,对其维权费用予以酌定等因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酌定深圳顺逸公司赔偿商丘法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顺逸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涉案文字作品《跌倒了不要紧,要紧的是尽快爬起来》;
二、被告深圳市顺逸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深圳市顺逸东方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曹燚森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登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