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文力。 诉讼代理人温燕萍,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海彬,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2199.56元,执行费为398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海彬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XX的房产。2019年3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陈海彬提供支票一张,该支票于2019年4月15日到期,金额为****元,支票出票人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永健通建材店。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永健通建材店及其经营者黎博坚,莫金凤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约定履行时间较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及各担保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 兵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江 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傅远清 关注公众号“”